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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

转载 侯艳荣2015/09/20 10:08:4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繁峙网 186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黄河新闻网讯 据晋中纪检监察网9月17日消息,晋中市纪委监察局通报近期查处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

    晋中市中小企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田文斌,借为女儿操办婚事之机,在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分7次在6家酒店设宴55桌宴请宾客,收受礼金26万余元;邀请29名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宴请并收受礼金8.1万元。此外,在2008年到2014年期间,田文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46万元。经晋中市纪委研究,报晋中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田文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灵石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兼人社局局长吴喜春,在2012年12月为其岳母操办丧事期间,违规收受921名非亲属礼金共计27.61万元。此外,吴喜春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4.5万元。经晋中市纪委研究,报晋中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吴喜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左权县科技办主任曹卫锋,在2015年5月9日为其儿子操办婚事期间,违规收受礼金2100元。经左权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曹卫锋党内警告处分,违规礼金没收上缴财政。

    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党支部书记孙春生,2014年6月17日以“七一”名义,用借用的集体资金给党员购买手机125部,开支1.29万元。经寿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春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寿阳县原城管局局长王增武,2014年7月违规为本单位职工发放补助1.176万元。经寿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增武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补助没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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