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安局以防事故、保畅通为目标,积极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忻州市公安局决定,自2015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在忻州城区开展集中整治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区域和路段
重点区域:忻州市主城区东起云中路(不含)、西至慕山路(含)、南起光明街(含)、北至雁门大道(含)。
严管路段:新建路、七一路、建设路、慕山路、光明街、健康街、长征街、和平街、团结街。
二、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
1、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2、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4、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的;
5、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6、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7、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8、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1、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12、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1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14、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三、本通告所指“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四、望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非机动车通行秩序集中整治规范工作,特别是市区所有快递、物流、残联、环卫、餐饮服务等单位要主动到本辖区交警大队对本单位的三、四轮电动车进行登记备案,配合交警部门对车主、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培训,签订《非机动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书》。
五、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超速、占道行驶、逆行、违反交通信号、随意转弯变道、乱停乱放、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局交警部门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努力构建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2,监督电话:0350-3066544/306677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原标题:忻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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