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经侦支队在办理刘某军合同诈骗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军通过我市一会计事务所为其制作了一份虚假的《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后以此取得我市一担保中心的信任并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等,最终使该担保中心损失180万余元。
经查,2010年11月2日,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军为了隐瞒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连年亏损、经营不善的真相,以取得忻州市某担保中心信任为其担保向某银行忻州支行申请200万元贷款,便找到我市一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安某某,要求为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制作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经双方协商,安某某同意收取刘某军8000元人民币,为其制作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2010年11月2日,安某某按照刘某军要求,通过虚增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数据,编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为其制作并提供了虚假的《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12月8日,刘某军使用安某某制作的《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骗取忻州市某担保中心的信任为其担保,从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军不予归还,2011年12月24日,银行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从担保中心保证金账户扣收了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所欠贷款本息共计2015580.79元。之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向刘某军催要欠款,刘某军先后共归还担保中心21万元,造成担保中心1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目前,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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