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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大盗有偷窃癖 自称不偷东西就难受

转载 侯艳荣2015/01/24 10:34: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繁峙网 180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核心提示:1月12日,房山警方抓获了一名专门盗窃平房的盗贼,涉案40余起,起获赃物装满3辆现代途胜警车,嫌疑人王某自称有“偷窃癖”,“不偷东西就难受”。目前王某已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


平房大盗有偷窃癖 自称不偷东西就难受

1月12日,房山警方抓获了一名专门盗窃平房的盗贼,涉案40余起,起获赃物装满3辆现代途胜警车,嫌疑人王某自称有“偷窃癖”,“不偷东西就难受”。目前王某已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

自小盗窃 “不偷东西就难受”

去年,房山区城关及周边地区平房接连被盗,所盗物品从金银首饰、家用电器,到食品、药品、女士内衣种类繁多,给人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恐慌。

房山分局刑侦支队根据发案特点,走访被盗事主,比对发案录像资料,1月12日,将有盗窃癖好的罐车司机王某抓获。

据嫌疑人王某交代,他从小就喜欢偷邻居的东西,几十年形成了“盗窃癖”,一有机会就会下手,并不区分赃物价值大小,见什么拿什么,只要是觉得有用的都会带走,“不偷东西就难受”。

走进嫌疑人王某的临时居住地,赃物可谓“琳琅满目”,所盗物品除了金银首饰、笔记本电脑这类值钱的物品,居然还有电饭锅、电磁炉、米、面、油、药品等生活用品,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还有大量的女士内衣。

王某所盗物品值钱的变卖,生活用品用来填补家用,起获赃物时居然装满三辆现代途胜警车。

面对镜头 下跪求遮脸

据侦查员介绍,王某是房山本地人,36岁,有稳定工作,给某私营企业开罐车,月收入5000多,属于特种作业车司机,一家三口居住于就职企业的安置住房,生活条件不错,盗窃并非缺钱。

但王某克制不住自己的“盗窃癖”,常利用下班交车后的时间开自己的吉利轿车外出作案,选择下手对象均为挂明锁的平房住户,作案手段都是用压力钳将锁剪断实施盗窃。

王某的这种心理疾病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据其交代,他就算不偷,看到平房挂了明锁也会剪断。

去年7月,在一次盗窃过程中王某被事主发现堵在屋中,丢弃作案工具后王某逃脱。

侦查员对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工作时,身材魁梧的王某突然下跪要求不要照到自己的脸,称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妻儿并不知晓,怕邻居知道自己的盗窃行为,给妻儿丢脸,而对于嫌疑人的要求,侦查员只能回复,“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

专家: 用偷窃获取快感

“偷窃癖”这种心理是如何形成的呢?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心理学教授、中国心理学会理事长乐国安,他告诉记者,这种心理并非天生,形成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和当事人的社会化过程以及童年生活环境有关。

“社会化的过程是个体从自然人走向社会人的过程,这期间需要接收、学习社会规范,偷盗属则于一种‘失范’的行为”。乐国安说,“如果不对这种脱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及时纠正,就会造成个体对社会规范的误解,甚至置之不理,这就是社会化不完整。”

乐国安说,童年时缺少父母和周围人的关爱,或者是童年时遭到他人的孤立、欺负都可能导致他们试图通过盗窃来引起他人注意,或者发泄心中不满,“当精神上的满足和不良行为联系在一起后,偷窃就成为他们获取快感的方式”。

乐国安说,“偷窃癖”主要特征是强迫性,即便受了惩罚也难以戒除,“要戒除还得借助专业心理医生”。

律师:“偷窃癖”不能免责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根据其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那么,“偷窃癖”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精神疾病呢?

乐国安强调,“偷窃癖”属于精神障碍,但嫌疑人在进行偷窃时心智是正常的,他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偷窃,这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是不同的。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静也持类似观点。她告诉记者,刑法中的精神病是指当事人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已经不具有正常活动能力和智力活动的疾病,像精神分裂症等。

“‘偷窃癖’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轻刑罚法定事由”,王海静说,“虽然法院可以酌情考虑这一点,但这类嫌疑人往往有多次盗窃的行为,这是加重处罚的犯罪情节。”

警方提示:年底贼多

春节临近,正是盗窃犯罪分子最活跃的时期,贼也想大捞一把“风风光光”回家过年。在此民警再次提醒广大居民,尽量不在室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手机、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要妥善保管,切勿将衣柜、抽屉当成“保险箱”。院门尽量不要挂明锁,邻里之间更要相互守望。一旦发现家中被盗,要保护好现场不被破坏,及时拨打110报警,等待民警勘查后再进入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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