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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是企业的本应履行的义务,但忻州市保德一企业因阻挠税务检查被处以五万元的罚款。12月13日,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公告了这一涉税案件。 根据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安排,忻州市保德县地税稽查局于今年9月8日对保德县鑫源石料厂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保德县鑫源石料厂不如实反应情况,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12月13日称,对上述行为,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000的罚款,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罚款已经上缴入库。 (责任编辑:籍俊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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