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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从今年起调整

转载 2014/01/16 21:11:4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太原网 作者:管理员 208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太原新闻网讯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作出调整。

    新规明确规定,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方面,我市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方面,参保人员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由公务员医疗费补助50%,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其中,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5%、4%。对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后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慢性白血病、肺源性心脏病7种门诊大额疾病,在原规定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87%的报销比例标准基础上,由公务员医疗费用再补助8%。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的在职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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