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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转载 张振华2019/01/30 12:41:5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作者:繁峙网 3274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
从即日起繁峙县县城禁燃范围内全面执行。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繁峙县县城建成区;北至108国道,南至滨河南大道,东至东外环路,西至笔峰村西;
1、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有违反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在禁燃时间、区域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燃时间、区域内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繁峙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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