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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公安直属分局城区流浪无主犬整治行动成效明显

转载 侯艳荣2015/11/10 16:47: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繁峙网 192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山西新闻网忻州讯  为不断优化城区市容市貌,切实提高群众出行安全感满意度,近日以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按照市长郑连生、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杨梅喜关于对流浪犬整治工作要求,认真持续组织开展对城区街头流浪犬无主犬整治捕捉行动,成效明显。
    在持续一周的整治行动中,由分局治安大队牵头组织,以辖区派出所为单位,以街道小区、商场闹市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为重点,在专业捕犬人员的配合下,采取车巡与人巡相结合的措施,不断加大流浪犬、无主犬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捕捉处置。在整治行动的同时,民警依据市政府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还对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劝导,并现场解答群众对犬只管理的相关问题。
    通过一周时间的连续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一周来共捕获流浪犬、无主犬73只。有效地预防减少了忻州城区因街头流浪犬、无主犬引发的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城区群众安全出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提高了城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在此,公安机关告诫广大市民群众:依据《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市民对所养犬只必须严格看管,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准放养;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八点以后上午八点以前,节假日可延长到上午十时;携犬出户时,应当给犬只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携犬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进行清除;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和注射疫苗,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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