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忻府区机关干部,于2003年6月30日由王某担保在新建路支行贷款2万元,贷款用途为购货,利率6.195‰,到期日为2004年6月27日,利息结至2004年6月20日。该笔贷款属于借新还旧贷款,始贷日期为2002年4月4日,用途为经营饭店,因经营亏损,该笔贷款沉淀为不良。
新建路支行认真传达学习总行清收动员会、推进会精神,将不良贷款清收特别是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清收,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了“不良贷款的高与低不仅直接影响员工工资、股东利益,更严重影响资产安全性和银行业监管指标”的思想认识,细化措施,强化落实,以坚定的信心、攻坚的决心,全力清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借助联合清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这一有利时机,该支行责成业务经理亲自带着市委办公厅下发的〔2015〕35号《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贷款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文件及贷款催收通知书,选好重点,攻克难点,上门督促清收。
经过反复耐心沟通,张某对当前的清收政策和形势有了一定认识,该借款人终于签字确认,并显露出还款意愿。该支行抓住借款人出现思想松动的有利时机,连续登门,连续“作战”,阐明下一步对失信公职人员进行媒体公示以及依法起诉,并联合区纪委、金融办、清欠办等部门采取“三停五不”措施进一步清理,借款人张某感受到联合清收的清收决心和强大压力,终于承诺归还贷款。在决定还贷的同时,借款人又提出免息还本的要求。该支行按照《忻州农商银行集中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和内部人员逾期贷款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与借款人达成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给予免除罚息的清收激励。现该笔公职人员逾期贷款已现金归还,一笔“流浪”十二年的资金回归总行“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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